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如下: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第一项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三)拆本使用许可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
跨市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期限:与《外管证》有效期同期;
2、计算机开票许可期限、拆本使用许可期限、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期限: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04年7 月2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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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姓名 |
王五 |
身份
证件 |
3300017112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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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3841234 |
邮政
编码 |
3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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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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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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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310019 |
电话 |
8384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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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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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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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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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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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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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前划“√”)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批;
√ 2、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3、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2004 年 7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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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码 |
123456 |
税务登记号 |
330000100112345 |
纳税人名称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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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电话 |
83841234 |
邮编 |
310019 |
办税人员 |
王五 |
办税人员电话 |
8989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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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编码 |
发票名称 |
字轨 |
本数 |
每本份数 |
每份联数 |
年号 |
批次号 |
是否定额发票 |
版别 |
规格 |
装订方式 |
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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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面额 |
金额版 |
文字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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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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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5 |
4 |
03 |
0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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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 |
中文 |
190*105 |
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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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理由:
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使用需要。
办税人员:王五 财务负责人:赵六
2004 年 7月 2日 2004年7月2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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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为16开横式。由用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县以上税务机关、印刷厂、用票单位各执一份。
2.指印刷机外发票及带有企业名称的具名发票,同时必须附发票格式、需求及各联次说明。
第二项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限)。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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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编 码 |
123456 |
税 务
登记号 |
330000100112345 |
联 系
电 话 |
8384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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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 称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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