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情况简介:
分局现有干部职工共35人, 下设5个科室:
办税服务科: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款征收、催报催缴(语音)、涉税文书、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咨询宣传等前台办税事项。联系电话为:咨询88207841;纳税申报88201121、88207842;发票管理88209003;。
管理科:主要负责:负责日常税源管理、催报催缴等工作。联系电话:工业及滨海工业区企业:88203166;商业企业:88203166;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88201978;服务业企业:88201978、88203166、88200925;个体及双定户:88209497;行政事业单位:88201978。
计会信息科:主要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代征单位的票款结报及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审核;退库、延期纳税的审核上报;税收票证的领发、缴销、保管,监督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联系电话:88208966、88209819。
综合业务科: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咨询、税收及基金减免审核、报批(88208861、88209737、88208011),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88208011)。
办公室:主要负责: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考核、思想道德教育、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文秘、行政后勤、档案管理、日常考勤等。联系电话:88209003。
一、前期工作:
1、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到办税服务科打印注册码和领取操作说明→登录浙江地税办税服务系统注册→开始网上申报。(详见《网上报税系统操作说明》)
2、“一户通”委托缴税协议书:纳税人到办税服务科填写《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往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开户银行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两份→纳税人将其中的一份在二个工作日内送到办税服务科
3、发票领购:申请→领购(一般7日内办结)
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购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公章和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领购: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上次领购的发票需到发票管理岗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再购买发票。
②《发票领购簿》;
③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注意:购票人领购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全部盖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才能领走发票。
4、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
目前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
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科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或《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一式三份,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交回办税服务科。管理科核实后确定征收方式。
5、有土地、厂房的企业,需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交办税服务科录入相关税种,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申报纳税,如有变动,将会及时网上或电话通知。
二、纳税申报:申报表、财务报表(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打印纸质报表
1、明确自己应缴哪些税。注册成功进入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后,在录入财务报表后,点击“纳税申报”模块,在出现的《浙江省地税纳税综合申报表》中,大家可以一目了然地看见自己应缴的税种及税目、税率等要素,然后输入相应金额,点击申报。
2、明确何时申报。每月10日前必须申报,否则将受到处罚。50元/天。
3、未经营是否要申报?也必须申报。
4、报错了怎么办?及时在“涉税文书”模块中申请修改。
5、报漏了怎么办?可以补报,最多不超过10次。
6、要填哪几张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①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②小企业利润表③小企业资产负债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①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②企业利润表③企业资产负债表;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①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②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③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④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明细表⑤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明细表;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①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②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③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表;
7、初次申报注意事项:
①零申报注意做好标识,否则系统会认定未申报。
②需缴纳注册资金印花税、残疾人保障金。
③申报前应录入财务报表,在“财务管理”模块。
④申报结束后,应打印纸质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全年的财务资料和申报表送到办税服务科。
⑤有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在1月10日和7月10日前还需在《浙江省地税纳税综合申报表》填写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关数据并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⑥如果发现税种登记与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有异,比如工业企业房产出租,就涉及到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这时需及时与管理员联系,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科登记管理窗口申请修改税种登记。
各税种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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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年申报次数 |
税率 |
计税依据 |
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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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按月申报 |
3%、5%、20% |
营业收入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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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月申报 |
7% |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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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按月申报 |
3% |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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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按月申报 |
2% |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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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
按月申报 |
3% |
娱乐业、广告业营业收入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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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按月申报 |
具体查阅政策法规 |
具体查阅政策法规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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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适用于内资企业) |
按半年(年)申报 |
1.2%、12% |
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
每年7月1-10日、1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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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资企业) |
按半年(年)申报 |
1.2%、18% |
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
每年7月1-10日、1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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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按半年(年)申报 |
1元/平方、2元/平方 |
占地面积 |
每年7月1-10日、1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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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预征税目) |
按月申报 |
具体查阅政策法规 |
具体查阅政策法规 |
每年1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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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记载资金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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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
注册资金到位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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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
按季申报 |
33%(优惠税率18%、27%) |
应纳税所得额 |
每年1、4、7、10月1-15日;年终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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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
按月申报 |
具体查阅政策法规 |
营业收入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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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
按月申报 |
0.1% |
营业收入 |
每月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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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 |
按月申报 |
12元/人/月 |
职工人数 |
每月1-10日 |
三、发票开具、保管
(一)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8、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9、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0、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发票的保管: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遗失的办理:
1、发票遗失办理程序:
①发票一旦遗失、被盗,应于24小时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②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③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④接受处罚;
⑤核销遗失发票,领购新发票。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③公告申明作废的报纸复印件;
④若遗失已填开发票,则应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
3、处罚规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丢失一份发票加收罚款50元,但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四)使用发票的几点要求:
1、发票缴销时应完整填写验旧购新审批单,注意在封面盖章,如实填写缴销金额;
2、发票开具时要规范,时间、单位、摘要、金额等必须填完整;
3、空白发票要剪角作废;
4、发票作废时,应附发票原件,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
5、要特别注意发票的保管,否则处罚是比较严重的。
6、电脑开票 4月份开始逐步推行。
①电脑开票推行范围
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规定,凡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的所有纳税人,旅店业大部分纳税人,服务业、饮食业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企业使用《收款收据》一次开具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使用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所有纳税人均要求使用电脑发票。
②应配备的硬件:电脑、平推式打印机、U盘。
四、企业变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如何办理: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章程、法人身份证、企业公章、法人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经营场所变更的还需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到台州市政府办事大厅地税窗口→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涉及名称、行业改变的还需填写《涉税事项证明单》→办税服务科结税、结票→管理科管理员审核签字)→台州市政府办事大厅财政地税窗口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注销
1、注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③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④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税款先结清
⑤清算报告;
⑥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未上交的纸质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2、到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科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
3、税务部门对注销企业进行清算;
4、纳税人在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准予注销。
注意:企业注销时要由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停止申报。注销前申报资料应补齐。
我们将以“真心、贴心、连心、用心、实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办理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8号经纬大厦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