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
凡经我局正式委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人员,按委托协议,可以付给代扣代缴报酬。报酬采取按比例支付的形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需携带的资料:1、历次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2、单位公章或财务章;3、第一次领取手续费的时候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协议。
二、手续费支付采用转帐方式:按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6号)要求,自二00六年起,代征代扣手续费一律通过转帐支付。
三、委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人员三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四、付给代扣代缴单位的报酬,一部分应作为经办代扣代缴业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由各该单位自行决定。
五、咨询电话:0576-8209002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