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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的保管要求

2006-9-15 9:44:46

一、发票保管要求:

1.    发票保管的基本要求。

1)用票单位和个人要由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购发票一律由专职人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购制度;

2)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发票要设立专柜进行保管,确保发票安全,做到防盗、防潮、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鼠咬;

3)对于领购的发票还应设立专门的帐、表进行登记,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2.    作废发票的保管。

1)由于开票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必须整份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以备查核,不得缺页、不得私自销毁;

2)由于政策的调整,如发票版面统一更换,造成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的,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造具清册,报税务机关统一缴销.

3.    发票存根的保管。

开票单位和个人对已使用须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要分期、分发票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发票存根一般保管期为5年,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缴销;保存期满后,应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二、普通发票遗失、被盗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一旦遗失、被盗,应于24小时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报纸或电视台上公告声明作废。对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发票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丢失发票;

()()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咨询电话:8209003

 

 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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