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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暂定减除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4、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市本级规定:税款较大的纳税人按季缴纳,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分上、下半年缴纳,于半年后10日内(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10元;
(二)、中等城市0.4—8元;
(三)、小城市0.3—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台政函[2004]94号文件,台州市本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级2元,二级1元,三级0.5元。
4、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市本级规定:税款较大的纳税人按季缴纳,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分上、下半年缴纳,于半年后10日内(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纳税。
七、土地增值税
1、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计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征税对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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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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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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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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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施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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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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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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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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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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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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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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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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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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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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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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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