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对象:(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办理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分局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发票发售窗口缴销发票和发票购领卡后,如实、准确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登记管理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登记管理窗口。
4、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发票领购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原件(个体除外);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注意事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税务机关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方能注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可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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