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复业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停歇业的,应办理停业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停业,在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停业的,应办理延长停业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停业,停业期满或停业期间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理复业手续。
2、办理程序:需要办理停业、延长停业、复业手续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复业申请表》,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3、办理地点: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登记管理窗口。
4、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发票领购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原件(个体除外);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注意事项: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在主管分局核准前应结清未缴纳的税(费)款、滞纳金,并缴销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在停业前向直属分局提出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直属分局提出申请;需要延长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停业时间少于15日的,不调减定额;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半个月调减定额;停业满1个月的,按1个月调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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