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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开业登记

2005-11-28 上午 08:46:46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台州市政府办事大厅,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3号。
  4、需提供资料: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如想进一步详细了解,请拨打12366人工咨询或直接拨打8202577、820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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