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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登记

2005-11-28 上午 08:42:05

1、登记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尚未办理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个人以外)。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台州市政府办事大厅,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73号。
  4、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或文件;业主(负责人、法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其他需提供资料。
  5、注意事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如想进一步详细了解,请拨打12366人工咨询或直接拨打8202577、820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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